企業銀行收到款發票未開的賬務處理
首先我們應該確認一下相關應稅商品或服務的收入確認準則,是否已經符合收入確認單間,那么此種情況下,我們款項收到,風險報酬已經轉移具有商業實質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一般來講可以確認收入并將相應稅費計入銷項稅,會計實務中一旦確認收入,就必須報稅,但是由于發票尚未開具,很容易被稅務機關核定為漏稅行為,以下是小編認為比較穩妥的方法.
1.根據實際銷售數量、價格等,計算出銷售收入,計算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填制會計憑證: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稅增值稅(銷項稅額)
3.納稅申報的時候,填列在附表一中"未開票銷售"那一欄中.
下月或以后開票了,就不再報這毛收入.這樣就會在申報過程中出現稽核不通過,這就要專管員簽字確后再進行申報.注意一個比較特殊的情況,涉及到商品出入庫的,庫存商品在確定收入沒有開出發票的當月,是否出庫.看是否已經出庫付給客戶了.
(1)如果沒有付給客戶,不出庫,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帳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如果已經付給客戶就是沒有開具發票: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做庫存的減少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新收入準則的收入確認時間和條件:
新收入準則要求企業應用"五步法"模型來確定收入確認的時間和金額:
第一步:識別合同
1、合同已被批準,雙方承諾將履行各自的義務;
2、已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3、有明確的支付條款;
4、具有商業實質;
5、很可能收回對價.
第二步:識別履約義務
履約義務就是在合同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的商品或服務"的承諾.比如銷售商品,轉讓使用權,特殊經營許可等.會計師事務所和客戶簽訂的合約里提到的,"完成審計服務并出具審計報告" ,就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履約義務.
第三步:確定交易價格
交易價格,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通常以合同條款為基礎,結合以往習慣做法來確定.
第四步:分攤交易價格
如果合同中包含兩項或多項履約義務,公司需要在合同生效日,按照商品或服務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到各個單項的履約義務.
第五步:收入確認時點或期間
根據新收入準則,公司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其中,和現行準則差別最大的部分就是"控制".
雖然很多時候企業都會以開具發票作為收入確認的一項重要憑證,但是這其實只是為了核算增值稅時方便而已,真正收入的確認時點需要嚴格按照收入準則進行,2018年1月1日新收入準則開始實行,希望大家認真研究一下這樣至少我們在面對企業銀行收到款發票未開的賬務處理這樣的問題就不會那么糾結了,希望關注更多會計學堂專業老師帶來的財稅知識和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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