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租車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增值稅稅率如下:
(一)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稅率為11%。
(二)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因此,若試點一般納稅人企業提供租車業務,按“有形動產租賃”稅目的17%繳納增值稅;若試點一般納稅人企業通過自有運輸工具提供運輸服務,按“交通運輸業”稅目的11%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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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3.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6.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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