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預繳稅款后什么時候繳納剩余稅款?

2019-01-07 21:4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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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建筑空間的不可以移動性,而建筑業又時常會有異地施工,這對稅務來說是需要界定的,這就產生了預繳稅款,那么建筑業預繳稅款后什么時候繳納剩余稅款,本文來為大家解答。

建筑業預繳稅款后什么時候繳納剩余稅款?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建筑業預繳稅款后什么時候繳納剩余稅款?

異地施工為什么要預繳?

建筑產品在空間上具備不可移動性,在營業稅稅制下,建筑業的流轉稅是在施工所在地繳納的。筆者在上篇文章中提到,增值稅的納稅主體和納稅地點是以機構為界定基點,機構作為納稅主體,機構所在地作為納稅申報地點,可以稱得上是增值稅稅制的“法統”。建筑業改為增值稅以后,如何處理機構所在地和稅源產生地空間上的分離,從而保證地方財政不減收、稅制保持一貫性以及納稅人利益不受損三者目標相統一,是政策制定者不可回避的問題。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發生納稅義務時首先按照規定的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稅款(保證當地財政不減收),然后按規定的方法在機構所在地納稅申報增值稅(保證增值稅制的一貫性),并對跨省級行政區域預繳稅款畸高情形規定了調整政策(保護納稅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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