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不動產取得哪些憑證?
一、不動產購置發票
1、在營改增以前,購買不動產時,開發商開的就是不動產發票,不動產發票是地稅部門的發票.
2、在營改增以前,房地產交易中心開的二手房交易發票也是不動產發票,不動產發票同樣也是地稅部門的發票.
3、在營改增以后,購買不動產時,開發商開的就是增值稅發票,增值稅發票是國稅部門的發票.
4、在營改增以后,房地產交易中心開的二手房交易發票也是增值稅發票,增值稅發票同樣也是國稅部門的發票.
取得以上發票,轉讓不動產時,可以作為證明不動產原價或作價的憑證.
二、法院判決書
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如果不動產的取得是以法院判決的形式獲得的,那么轉讓不動產時,取得的《法院判決書》,可以作為證明不動產原價或作價的憑證.

轉讓不動產取得哪些憑證可以差額扣除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按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二)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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