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投資借款費用的稅務怎么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準予扣除的投資資產的成本,僅限于購買價款,或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而不包括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借款費用若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后,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并不能得到回收。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可見,新企業所得稅法未將對外投資而借入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計入投資成本,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對外投資而借入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可以將其計入財務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中扣除。

對外投資怎么做賬務處理?
企業對外投資均應計入“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但用不同的資產對外投資,會計分錄的貸方科目就有所不同。
1、用現金對外投資的會計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銀行存款
2、用存貨對外投資(投出的存貨要視同銷售)
借:長期股權投資(商品公允價值+增值稅銷項稅)
貸:主營業務收入(商品公允價值)
應交增值稅
借:主營業務成本(商品賬面價值)
貸:庫存商品(商品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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