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怎么計算?
答:雖然,財稅〔2013〕103號文件明確了在年金繳付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請注意:只有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標準繳付的年金才能享受遞延納稅.
其具體標準是: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事業單位繳費比例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個人繳費比例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
其中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總額統計的月平均工資;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對超過規定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所以,在實際執行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仍涉及年金繳付和實際領取兩個環節.
繳付環節稅款計算
在此環節,主要應掌握兩點:一是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是否超過本人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二是個人繳費比例是否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
如果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扣除標準.要對個人繳費超過的部分并入本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領取環節稅款計算
在該環節,要針對三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稅款計算方法.
第一種情形:從2014年1月起,對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后,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應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情形:對單位和個人在2014年1月1日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從2014年1月1日后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余額按照第一種方法計算征稅;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按2013年底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占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就減計后的余額按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三種情形:從2014年1月1日起,對個人出境定居或死亡(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照以上兩種方法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除上述特殊原因外,則不允許采取分攤的方法,而就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注意: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稅免征額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
一次性領取的企業年金怎么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第三條規定:領取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后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對單位和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后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在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余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征稅.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按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占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計后的余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則不允許采取分攤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怎么計算?你學會了嗎?現在年金繳納的企事業單位越來越多,這部分內容也就成了每個財務人的必會項,學習過程中不清楚的地方,歡迎大家來詢學堂的專業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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