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設置包裝物明細賬?
包裝物是指為包裝本企業商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例如,桶、箱、瓶、袋等。“包裝物”科目核算企業庫存的各種包裝物的實際成本和計劃成本。其明細賬應按包裝物的種類設置。
出租、出借包裝物頻繁、數量多、金額大的企業,如果出租、出借包裝物采用五五攤銷法、凈值攤銷法計算攤銷價值,則應設置“庫存未用包裝物”、“庫存已用包裝物”、“出租包裝物”。“出借包裝物”、“包裝物攤銷”五個明細科目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于包裝物不像產品銷售一樣都在銷售時實現其價值,有的價值較小,隨同產品銷售的同時也出售了;有的價值較大,在產品銷售時可采用出借或出租的形式,由購貨企業暫時存放。
為了能保證購貨方在購買產品后及時歸還包裝物,企業要收取一定的押金。押金的收取有價內收取和價外加收兩種方式,根據企業成本核算的要求,對包裝物可單獨計價也可不單獨計價。對單獨計價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不并入銷售額計算納稅,但同時因逾期(一般為一年)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包裝物的核算內容包括哪些?
其核算內容包括:
1.生產過程中用于包裝產品作為產品組成部分的包裝物;
2.隨同商品出售而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3.隨同商品出售而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4.出租或出借給購買單位使用的包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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