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有哪些呢?
答:《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具體為:
(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務、財產受隸屬公司直接控制,在隸屬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責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分公司由于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稅收角度的衡量
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屬單位又作為分公司?這恐怕最主要要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因為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措施均是企業考慮的重點,而選擇有利于納稅優惠的組織形式,正是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

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什么好處呢?
答:設立子公司有如下好處:
1.在東道國同樣只負有有限的債務責任(有時需要母公司擔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只限于生產經營活動方面,而分公司則要向總公司報告全面情況;
3.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計征獨立進行.子公司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為企業的組成部分之一派住國外,東道國大多不愿為其提供更多的優惠;
4.東道國運用稅率低于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
5.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靈活的多,這等于母公司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經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利益.
6.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征或免征預提稅.
對設立分公司規定的好處一般有:
1.分公司一般便于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
2.分公司承擔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省;
3.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并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上述可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利益存在著較大差異,公司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應細心比較、統籌考慮、正確籌劃.但總體上看兩種組織形式最重要的區別在于: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國被視為居民納稅人,通常要承擔與該國其它公司一樣的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分公司的所在國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并計算,即"合并報表".我國稅法也規定,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繳納所得都有兩種形式:一是獨立申報納稅;一是合并到總公司匯總納稅.而采用哪種形式繳稅則取決于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為企業所得稅獨立的納稅義務人.
這里必須指出,境外分公司與總公司利潤合并計算,所影響的是居住國的稅收負擔,至于作為分公司所在的東道國,往往照樣要對歸屬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課稅,這就是實行所謂收入來源稅收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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