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的車船稅掛賬分錄
答:1、對于實際繳納車船稅的企業,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車船使用稅
貸:其他應付款-XX保險公司
2、支付車船稅給代繳單位的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XX保險公司
貸:銀行存款
3、保險公司代扣代繳車船稅的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XX
貸:銀行存款

企業代扣代繳稅費的情形有哪些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稅收法規中常見代扣代繳稅款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非居民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3、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4、代扣資源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49號)第二條規定,收購資源稅未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為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人.第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的適用范圍是:收購的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資源稅未稅礦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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