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的發票2017年還能用嗎?

2017-08-02 15:1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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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小伙伴向我反映表示2016年的發票要2017年才會收到,那還能用嗎?該怎么處理?跟著小編看下文學習學習吧。

2016年底的發票要2017年才能收到,不知如何處理?

一、公司16年第四季度用現金交的物業費,17年1月初才收到發票,金額2600,發票備注欄內寫的是2016年10月-12月物業費,這個該怎么做賬?直接按收票時間做到17年的費用里,還是要做到16年的費用?

答:16只能做預付,17年收到發票后。做調整以前年度損益,沖銷未分配利潤。如果沒喲結賬的話,可以改16年的賬,在16年做預提費用
然后在17年沖預提,如果不想改16年賬了,就只能走在17年未分配利潤中了。

二、2016年印刷的定額發票2017年可以用報銷嗎?

答:如果沒有超過使用期限,是可以的

三、2016年的稅務發票2017年可以報銷么?

答:正常講,如果單位會計在2017年1月份國地稅報表之前,把2016的發票交到會計手中,讓會計記賬,那么這個發票就能報銷。否則,跨年的發票是不能記入上一年的財務核算的,也就是說不能報銷。

相關內容:

每年一次的匯算清繳,會計又開始忙碌起來了。那么,如何做好匯算清繳?年結前需要做那些工作?在這里一一說明。年結前應該做的重要的準備工作是要統計一下,歸于當年但沒入賬的成本費用有那些。

賬務處理

年結前暫估入賬

借:管理費用-差旅費10

貸:其他應付款10

第二年報賬,先紅字沖原分錄

借:管理費用-差旅費10(紅字)

貸:其他應付款10(紅字)

再憑報銷發票記

借:管理費用10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10

[跨年度紅沖,不能再用管理費用科目,否則不能正確計算上年損益。]

這樣,對財務列支的無票支出,稅務還是認可的。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第六項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成本費用如果在年結前沒有進行暫估處理,那么,年結后,發生的跨期費用,就需要進行納稅調整了。

如果是不太重要的事項,沒有惡意逃稅的,金額不大的,可以記入發生當年,不用做納稅調整。

例如:業務員2016年12月出差,2017年1月來報銷金額約幾千元,有2017年1月的也有2016年12月的發票,現在會計已做年結賬。這樣可以直接計入當年。

匯繳前發生的,就是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例:2017年2月員工報銷年前的差旅費10萬元,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

賬務處理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0

貸:其他應付款10

借:其他應付款10

貸:銀行存款1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0

根據以上第一、第三個分錄不入賬,直接調整2016年12月報表,損益表中管理費用調增10萬元,資產負債表中其他應付款科目10萬元、未分配利潤10萬元。第二個分錄計入2017年賬面。這就是調表不調賬。匯繳報表是按調整后的會計報表填報。

希望上述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有任何不懂的地方請咨詢會計學堂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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