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是勞務公司派遣要計提福利費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一條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您描述的情況不屬于在貴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而是整體支付勞務費的行為,因此不需要提取職工福利費。

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在計算福利費和經費計提基數時有什么區別?工資部分是否都可以計入計提福利費的基數?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用工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在勞務派遣企業開具的發票中單獨注明并單獨歸集的,準予和其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合并,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以下簡稱“三項費用”)扣除的基數。
勞務派遣企業不得以被派遣員工工資為基數,計算列支“三項費用”。
依據上述規定,用工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不包括勞務外包),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在勞務派遣企業開具的發票中單獨注明并單獨歸集的,準予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
扣除的基數。勞務派遣企業不得以被派遣員工工資為基數,計算列支“三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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