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的補償金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規定,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第一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取得的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離職補償不需要繳納個稅,超過部分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A職工于2017年4月離職,并從離職單位取得一次性補償180000元,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為3年,青島市2016年的職工平均工資為53733.34元。則A職工取得的離職補償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過程如下:
免稅額=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53733.34*3=161,200.02(元)
超過部分=180000- 161,200.02=18,799.98
將超過部分也即是18799.98元視同一次取得的數月工資,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3年,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
月工資、薪金收入=18799.98/3=6,266.66
月工資薪金的起征點為5000元,則
月工資薪金的應納稅所得額= 6,266.66-5000=1266.66根據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表,此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
應納稅所得額== 1266.66*3%=38元
接上例,若A取得的離職補償金為170000元,則A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下:
免稅額=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53733.34*3=161,200.02(元)
超過部分=180000- 161,200.02=8,799.98(元)
將超過部分也即是8,799.98元視同一次取得的數月工資,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3年,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
月工資、薪金收入=8,799.98/3= 2933.33(元)
未達到月工資薪金的起征點為5000元,故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為0元。

那么新個稅出臺后個稅如何繳納呢?
答:原則上是這個月發放工資,次月申報。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也就是說:9月的工資10月發放11月申報個稅(工資所屬期不等于工資報稅所屬期)。其詳細流程可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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