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的會計處理怎么做?
答:對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的會計處理問題,無論在存貨準則指南,還是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準則指南,都基本未涉及到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問題。那么,究竟對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應如何處理呢?財會[2003]29號文件是否還適用于上市公司呢?通過對新準則的解讀,有如下理解:
一、稅法處理不變
企業仍然根據國稅發[2003]45號文件計算并繳納應交所得稅,因為目前尚無新的相關稅收法規發布:2003年4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稅發[2003]45號文件《關于執行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的主要精神是,從2003年1月1日起,企業在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時,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記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經營中使用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后,可按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攤銷或結轉存貨銷售成本、投資轉讓成本,并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該規定概括起來就是兩個方面:
其一,納稅時間改為接受捐贈時,而不是非貨幣性資產出售或處置時;其二,該受贈非貨幣性資產的折舊、攤銷等可以正常進入企業的生產成本或費用,構成企業損益。
二、相關會計處理按新準則進行
相關會計處理之所以按新準則進行,是因為財政部財會[2006]3號文件《財政部關于印發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規定,“執行該38項具體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現行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可見,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發布的財會[2003]29號文件也不再執行,因為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那么新準則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雖然相關資產類新準則并未涉及該問題,但在新會計準則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規定“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盤盈利得和捐贈利得等。可見,接受的資產捐贈不再作為“資本公積”,而作為企業的損益處理。據此,筆者借鑒以前相關會計處理合理的成分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定,結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對接受捐贈資產的會計處理建議如下:
(一)確認
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如果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金額較大,經批準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分期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在5年內分次計入以后各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相關資產在5年以內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
(二)計量
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如該資產附帶有關協議、發票、報關單等憑證注明的價值與公允價值差異不大的,應以有關憑證中注明的價值為公允價值;如果沒有注明價值或注明價值與公允價值差異較大、但有活躍市場的,應當根據有確鑿證據表明的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作為公允價值;如沒有注明價值且沒有活躍市場、不能可靠取得公允價值的,應當以資產未來預計的現金流量的現值計量。
(三)會計處理
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相關準則規定確定入賬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按企業因接受捐贈資產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如果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金額較大,經批準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分期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應借記相關資產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每年分配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四)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由于接受捐贈資產作為損益(營業外收入)處理,而營業外收入是利潤總額的組成部分,只需按所得稅會計準則正常處理即可。
(五)不需追溯調整
由將接受捐贈資產作為“資本公積”,改為“營業外收入”,屬于會計政策的變更,但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在編制期初(首次執行日)資產負債表時,不需要追溯調整。但應將“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余額轉入“營業外收入”貸方,由于該余額是稅后金額,因此,本年度計算應稅所得額時,應予以扣除;同時,將“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余額轉入“遞延收益”科目貸方。

企業接受捐贈需要繳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中對捐贈資產如何納稅的問題作了兩項規定:
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須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按以前的規定,內資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應計入資本公積金,可以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而外商投資企業執行的政策正是上述兩項規定,因此,內外資企業在捐贈資產的處理上存在差異。
此次規定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政策,有利于公平企業稅負。另外,國稅發[2003]45號文件還明確,企業接受捐贈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在經營中使用或將來銷售處置時,可按稅法規定結轉存貨銷售成本、投資轉讓成本或扣除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額
以上就是小編給各位介紹的關于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的會計處理怎么做的相關內容,希望大家可以理解透徹相關規定,在實務中以不變應萬變。更多疑問,也可以與我們的在線答疑老師一起探討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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