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出口銷售確認收入該怎么入賬?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的規定,企業發生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因此,分公司銷售貨物給總公司,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在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予確認收入。

貨物出口銷售確認收入做賬
對于貨物出口銷售確認收入,可以這樣來考慮:
1、出口報關銷售時
借:應收外匯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銷售收入
2、結轉出口商品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庫存出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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