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繳納的罰款是否還需要繳納城建稅呢?
答:(國發明電(1994)2號)及《江蘇省政府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1]3號)的相關規定,
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該研究所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適用稅率分別為7%、3%、2%,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與三稅同時繳納。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之和。
1.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規定,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也要對其未繳的城建稅進行補稅和罰款。
2.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規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3.“三稅”得到減征或免征優惠,城建稅也要同時減免征。(城建稅原則上不單獨減免。)
4.城建稅出口不退,進口不征。
因此,對于增值稅繳納的罰款是還需要繳納城建稅的。

增值稅退稅是否需要去地稅局申請退還城建稅?
小編認為,對于增值稅退稅,是需要去地稅局申請退還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所以不管是增值稅、城建稅還是其它什么稅,只要確實是多交了稅,在規定的時間內都是可以申請退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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