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相關政策依據及會計處理
答: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第二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的會計處理
比如,增值稅扣稅憑證按一般性規定處理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0%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 40%部分
貸:銀行存款
第二年可以抵扣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
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對于這一問題,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有明確的規定說明。首先本篇文章給您帶來了這一點,同時還帶來了其會計處理的具體做法。如果您感興趣的話,歡迎您參考如下的內容分析,不要錯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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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