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退回所得稅如何做賬務處理合適?
答:銷售退回,是指企業售出的商品由于質量、品種不符合客戶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
銷售退回所得稅的賬務處理,可以這樣考慮:
如果17年11月銷售業務發生時,該企業沒有收到貨款,沒有開具發票,也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亦即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則當時的會計處理為(與增值稅處理無關的分錄略,下同):
借:應收賬款 11.7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萬元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7萬元
18年2月發生銷售退回時,就不涉及增值稅的處理,做會計處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萬元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7萬元
貸:應收賬款 11.7萬元

銷售退回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九條規定: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因此,對于銷售退回,企業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對于本年度未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這時會計處理比較簡單,企業應按已記入“發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額,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
2、對于本年度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退回的,企業一般應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成本。
銷售退回所得稅的財務處理,您是否知道具體的做法呢?對此,如果您與上述本篇文章不一樣的觀點,可以與會計學堂的答疑老師積極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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