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業發生分包業務應稅收入怎么確認呢?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實務中,客戶和總承包方簽訂總價款的工程承包合同,彼此之間就形成了一種法律關系,總承包方只能按工程總價款給客戶開具發票,即確認收入,而不能按扣除分包后的余額向客戶開具發票。總承包方再把一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建筑單位,即分包方,總承包方與分包方也形成了一種法律關系,分包方應當以分包額向總承包方開具發票,該發票即作為總承包方核算工程成本的依據。
綜上所述,核定征收的建安企業發生分包業務時,分包額不能從總承包額中扣除,應當全額作為應稅收入額,按照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計算企業所得稅 分包款能扣除嗎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允許差額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即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簡單的說,總包方開具給發包方的發票就是總包方的收入。分包方開具給總包方的發票就是分包方的收入,所得稅按報表利潤計,查賬征收企業為應納稅所得額的25% ,如果賬面無利潤就不需繳交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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