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擔保所造成的損失是否可以稅前扣除計會計處理
答: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辦法壞賬損失進行管理。
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
綜上所述,公司因擔保所造成的損失是不可以稅前扣除的。

公司因擔保所造成的損失如何做財務處理?
對于公司因擔保所造成的損失,可以這樣考慮做處理:
1、非常經營損失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2、遭受自然災害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原材料/庫存商品/生產成本
公司因擔保所造成的損失不可以稅前扣除計,希望您可以明白這一點。關于其會計處理,您或者有不同的意見,歡迎您與會計學堂的在線老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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