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異地施工繳納增值稅政策依據及賬務處理
答:營改增后,工程異地施工繳納增值稅,主要包括以下的內容: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因此,企業異地提供建筑勞務,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申報繳納,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所對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七條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工程異地施工繳納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企業預繳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月末,企業應將“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在預繳增值稅后,應直至納稅義務發生時方可從“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結轉至“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工程異地施工繳納增值稅的相關知識,以及做賬,您現在都清楚了沒有?如果您在實際中還會有疑問,可以咨詢會計學堂的在線老師。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