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伙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如何扣除做會計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第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
因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獨資合伙企業的業務招待費的會計處理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大部分合伙協議中約定一開始分回的都是成本,本金分完了之后再分配收益的投資人處理。無論投資方將該筆投資在長期股權投資還是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都需要先界定一下分回的實質,如果分回的實質是分紅,則應該確認為投資收益,如果分回的實質是成本的收回,應該確認為沖減投資成本,而不能看到分回就認為是分紅。
具體的會計處理參考如下: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獨資合伙企業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以及相關的會計處理,您現在都清楚了沒有?還有什么疑問,歡迎您與會計學堂的在線老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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