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貸款業務涉稅風險有哪些?
答:1.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營業額。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公司之間通過銀行進行委托貸款時,如果與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存在較大差異,可能會給借貸雙方帶來一定的稅務風險。
2.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繳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據此,對于借貸雙方而言,若貸款利率與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嚴重背離,則存在稅務風險。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款規定: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項目公司之間的委托貸款利率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得扣除,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委托貸款安排時,要商定合理的貸款利率,避免增加稅負。

經營范圍中沒有貸款業務時委托方應如何開具利息發票?
納稅人的經營業務日趨多元化,在主營范圍以外也會發生其他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經營活動。所以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時,不受其營業執照中的營業范圍限制,只要發生真實的應稅業務均可開具增值稅發票。
如果委托方為一般納稅人,委托方可通過增值稅發票新系統向借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如果委托方為小規模納稅人,利息收入與其經營范圍中業務所適用的征收率一致的,建議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后,增加相應征收品目,自行開具發票;利息收入與經營范圍中業務適用的征收率不一致時,建議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由主管稅務機關增加相應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后,自行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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