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最新政策及會計處理
答:近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印發《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財稅〔2018〕64號文件明確,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
按照國務院“放管服”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發布了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明確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時,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在年度納稅申報及享受優惠事項前無需再履行備案手續、也無需再報送備案資料,原備案資料全部作為留存備查資料保留在企業。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研究費用的會計處理怎么做?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1、相關費用發生時
借:研發支出 — ××項目(材料費、人工費、水電費、租賃費、利息支出等)
固定資產 — ××資產(購買不用安裝的設備)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原材料等)
2、開發項目完工時
借:無形資產 — ××資產(資本化部分)
管理費用 — 研究與開發費(費用化部分)
貸:研發支出 — ××項目(材料費、人工費、水電費、租賃費、利息支出等)
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政策,相信您現在應該清楚了。主要在于其會計處理的具體做法,您有什么疑問,歡迎您咨詢會計學堂的在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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