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公司外地勞務是否需要預繳稅款及會計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公告,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務時,應該憑企業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出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向建筑項目所在地國稅部門進行報驗,并按照規定進行預繳。企業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筑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至于其計算公式,主要是以下三個: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小規模納稅人)

勞務公司外地勞務預繳稅款如何做會計處理?
對于勞務公司外地勞務預繳稅款,其做法可以這樣:
比如,小規模納稅人,預繳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在增值稅申報表主表中,“本期預繳稅額”欄填寫的預繳增值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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