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珠寶加工銷售稅收怎么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95號)規定:
一、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消費稅稅目稅率附表規定:“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鉆石及鉆石飾品5%;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10%。因此,貴公司零售金銀首飾按上述文件規定的稅率申報納稅。

零售金銀首飾如何計算消費稅?
消費稅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征收的稅項,可從批發商或零售商征收。而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正是從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稅率為5%。計算公式為:
金銀首飾的應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 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針對黃金珠寶加工銷售稅收怎么收的這一問題,文中已作出詳細的解答,相信通過對上文的閱讀,你也一定有所了解了,若還還有不懂的地方,可以關注會計學堂網,與窗口老會計取得聯系!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