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核銷如何在稅前列支?
想在稅前扣除,需要到稅務局備案,需要準備以下資料:
1、《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專項申報表》;
2、專項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報告;
3、專項申報附列資料清單;
4、資產損失已計入損益的會計憑證復印件;
5、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決議或上級公司批復或由董事會、上級公司授權的部門的批復(國有企業還需提供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由其授權的部門的批復);
6、應收及預付款項明細賬復印件和應收、預付帳款發生的的原始憑據復印件,包括購銷合同(協議)或說明復印件、銷售發票復印件;
7、企業已對該債權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的證明材料,如相關催收磋商記錄、訴訟記錄等;
8、屬于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應有情況說明并出具專項報告;
9、屬于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應有情況說明并出具專項報告;
10、債務人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據證明;
11、稅務機關所需的其他材料。

壞賬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什么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企業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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