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增值稅的工程成本怎么計算?
全面實施營改增后,用于不動產或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可以進行抵扣,所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于在建工程的增值稅專票經認證后記入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則應按價稅合計全部記入工程成本。
營改增后工程造價計算:
之所以說此輪全面增值稅試點中,建筑業是受影響最大的行業,原因之一就是增值稅對工程造價的形成,產生了傷筋動骨的影響。工程造價,就是在人、材、機成本的基礎上,加成管理費與利潤,最后再加上營業稅金及附加。其中人材機成本是行業標準、市場行情與個人經驗的綜合,管理費、利潤率、風險金是內心的期望。而營業稅金呢?“3.41%!”哪怕他不知道這3.41%是怎么來的。
所以,營改增之前,一位資深的項目經理,可以非常確切地在心中估出一個簡單項目的造價。比如:某縣一個土方工程,工作量有100方,人、材、機的成本分別是50,20,10。那么,成本就是8,000元。加上30%的管理費和20%的利潤,不考慮風險因素,合計就是12,000元。
營業稅金及附加=12,000×3.41%=409.5元
所以,最終得出的工程造價就是12,409.5元。
不論是甲方還是各投標方,都可以按自己對工作量、成本、管理費率、利潤率的認識,來形成自己的工程造價。
營改增后,可就沒這么簡單了。根本原因在于,增值稅是價外稅,稅在價外,要想形成一個正確的造價,必須首先把“可抵扣的增值稅”從價格之中給“掰”出來。

增值稅為什么要計入在建工程成本?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上述規定,購進貨物所包含的增值稅,如果是用于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是不得抵扣的,要計入在建工程成本。
而有的納稅人購入需安裝的機器設備,也通過在建工程核算,但機器設備不屬于不動產,購買設備所發生的進項增值稅是不需要計入在建工程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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