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何會計處理?
建筑企業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務發生的預繳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的由企業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專用發票或者普通發票),并憑借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進行抵繳.
不需要在項目所在地重復申報.
提取時
借: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結轉時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繳納時
借: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貸:現金等

辦外經證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開外銷證去項目所在地方稅務局開票需要交納1%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地稅發[2007]71號)的規定,在我省境內異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扣繳(繳納)個人所得稅,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重復征收。
異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經工程作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定同意,其應扣繳(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實行查帳征收。對于未設立會計帳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其個人所得稅由主管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稅款辦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價款的1%。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在納稅人之間如何分攤由扣繳義務人根據實際分配情況確定。
根據《關于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5號)的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未設立會計帳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應扣繳(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主管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稅款辦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價款的8‰。
異地施工代開建筑業票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回機構所在地后,主管稅務機關不應當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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