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高溫補貼會計分錄怎么寫?
一、高溫費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防暑降溫費等職工福利費應納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
按規定發放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的會計分錄如下。
無論以實物還是現金發放防暑降溫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防暑降溫費)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符合規定發放的高溫津貼: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崗位津貼(高溫津貼)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供給全體職工的清涼飲料和保健用品:
借:管理費用或制造費用——勞動保護費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高溫補貼可以稅前扣除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因此,企業發放給員工的采暖費補貼可以按照職工福利費的標準,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而對于員工拿著發票來報銷的情況,由于不屬于職工福利費的范疇,因此不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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