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級行政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二級行政區,指與地區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區,介于省級行政區與縣級行政區之間,為省、自治區的行政分區。“地級市”包括較大的市、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含計劃單列市)。
1970年,隨著“專區”改稱“地區”,官方對“專級行政區”(專區級行政區)改稱“地級行政區”。從1988年至今,僅存四種類型的“地級行政區”,即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
截至2013年04月,中國大陸地級區劃共計334個,其中287個地級市、30個自治州、14個地區、3個盟。
舉例說明同一地級行政區:廣州的天河區和番禺區,就屬于同一地級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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