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分兌換禮品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2018-09-19 17:1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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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兌換禮品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通過積分兌換方式銷售的貨物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規定:“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
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積分兌換禮品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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