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17年7月1日起,開給企業的普通發票一定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那么開給個人的普通發票,納稅人識別號要填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因此,開給個人的普通發票并不適用本文件規定,“納稅人識別號”欄可根據需要選擇填寫個人身份證號碼。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