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購融資租賃會計處理
對于售后回購,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也就是說,稅法上對于售后回購一般作為兩個環節處理:銷售和購回,而企業上認為售后回購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這樣就形成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售后回購怎么進行會計處理
問:假設A企業和B企業簽署了一項售后回購的協議,A企業將本企業產品以100元的售價銷售給B企業,該產品成本為80元.根據協議,約定2個月后A企業以110元的價格從B企業贖回.A企業增值稅率17%,A企業如何編制會計分錄?
答:A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1)A企業向B企業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17
貸:庫存商品 8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20

(2)第1個月和第2個月分別計提利息
借:財務費用5
貸:待轉商品進銷差價5
(3)企業向B企業回購時
借:庫存商品11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7
貸:銀行存款128.7
(4)結轉"待轉庫存商品差價"余額(20+5+5=30)
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30
貸:庫存商品30
由此可見,為避免公司操縱利潤,現行制度對售后回購行為是不確認收入的,其銷售差價暫計入"待轉庫存商品差價",作為回購商品時的成本調整項目.如果回購價高于銷售價,應視同銷售方的一種融資行為,也應按期計提利息計入"待轉庫存商品差價",作為回購商品時的成本調整項目.此例中,回購后商品的成本為80元,正好是銷售前的商品成本
售后回購融資租賃會計處理上文就先介紹到這,這其實也是一種融資的手段,具體的參考方法上文有例題,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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