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向公司報銷的伙伴們需要注意了: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單據和稅收憑證。
這里有三個需要解讀的地方:
(一)不是所有的普通發票只有“納稅人識別號”欄位,大家需要根據票面的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完整,即:票面上不僅存在“納稅人識別號”欄位,還有“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的,請同步全部補充完整,這與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一致,發票信息填寫完整各公司的開票信息(可以在本微信平臺號上輸入“開票信息”就能查找到)。
(二)購買方僅為企業。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即:購買方是在稅務系統已經辦理稅務登記,具有納稅的義務人。例如:向政府機構開具發票,就不需要有納稅人識別號。
(三)不滿足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即公司收到此類不滿足規定的發票,不作為報銷的憑證。
增值稅普通發票有哪些?
自2016年5月1日營業稅全部改為增值稅起,開具增值稅發票都是蓋有國家稅務局監制的章。增值稅的發票除了之前宣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剩下就是普通發票。
收到的一份普通發票,數量就1張(即一聯),而一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有2張(即兩聯)。普通發票按照是否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位為原則進行判斷,常見的發票樣式如下:
(1)增值稅普通發票,票樣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相似,有“納稅人識別號”欄,需要填寫:
(2)電子發票,有“納稅人識別號”欄,需要填寫:
(3)卷式發票(通用機打發票),有的有“納稅人識別號”欄,有的沒有,有的需要填寫:
(4)定額發票、過路過橋費、出租車發票、火車票、飛機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等發票票面上沒有“納稅人識別號”欄,不需要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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