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開專票紅沖后怎么做分錄?
根據相關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發票作廢或沖紅之后,已預繳的稅款可以用于抵減當季度內新代開發票需預繳的稅款,也可在當月直接辦理退稅,或者在季度申報結算后產生"應退稅額"時再申請退稅.
《財政部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財會[1993]83號):
1、企業上繳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小規模納稅企業記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繳的增值稅,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稅局代開的專票能作廢或紅沖嗎?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第二十條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第十二條代開專用發票遇有填寫錯誤、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按照專用發票有關規定處理.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時填寫有誤的,應及時在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中作廢,重新開具.代開專用發票后發生退票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作廢或開具負數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需要重新開票的,稅務機關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對無需重新開票的,按有關規定退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的稅款或抵頂下期正常申報稅款.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第一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第二條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
因此,代開專用發票遇有填寫錯誤、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按照專用發票有關規定處理,符合上述作廢條件的可以作廢,不符合作廢條件可以進行紅字沖減.
上文小編簡單介紹了代開專票紅沖后怎么做分錄?這個需要做相反的分錄,之前是怎么做的,現在做相反的,每個公司的情況不一樣,需要考慮的情況不一樣,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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