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協議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你所指的補充協議屬于”屬于合同效力的協議”屬于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的計征范圍。至于計稅金額,應按調增后的余額“多補少不退”,即比原合同增加的工程額需補繳印花稅,比原合同調減的工程額不退印花稅。
只要金額在合理范圍內,且不以少繳稅款為目的的結算工程款與合同工程款之間的差額無需補繳印花稅。

哪些合同不用交印花稅?
在我國,印花稅是一種列舉繳納的憑證稅,凡是以下規定中未列舉的合同,都不需繳納印花稅: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服務等合同
11、產權轉移書據、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移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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