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將自產產品用于利潤分配,送給股東,需要視同銷售嗎?
回復: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例如:B公司將自產甲產品100件用于分配股東利潤,甲產品成本700元,市場公允價格1000元(不含稅)。
借:應付股利 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70000
貸:庫存商品 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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