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貨物或者服務作為優秀員工的獎勵,是否可以進項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年第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因此,為優秀員工進行獎勵的購進貨物、服務,屬于集體福利,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