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規定對于其他行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是否適用?
回復:凡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均可以適用,不局限于物業管理公司。
問:納稅人在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污水處理費能夠計入自來水水費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的規定適用差額征稅和簡易征收?
回復: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如果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不屬于價外費用的款項,就不作為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問:納稅人在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扣除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0的應如何開具發票?
回復:納稅人按照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征稅率3%。與扣除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0沒有關系。
問: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扣除的金額是否包括支付給自來水公司的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如包括,上述費用能否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54號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回復: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其從銷售額中扣除的金額包括支付給自來水公司的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但不得向服務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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