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18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且符合有關政策規定,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不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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