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舊換新方式金銀首飾如何交稅?
關于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稅務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兩次發文進行明確。
財稅字[1994]095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財稅字[1996]74號《關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從以上兩個文件可以看出,對于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在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時,其計稅依據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舊換新業務仍按照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金銀首飾以舊換新的增值稅如何計算?
增值稅規定原文是: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金銀首飾除外),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所以說,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是以差額繳納增值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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