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其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不足12個月的股票取得的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嗎?

2017-07-12 10:4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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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符合免征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人。該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也就是說它不屬于免稅收入。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怎樣理解: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1、什么叫“符合條件”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非居民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  

2、什么叫“權益性投資”  

權益性投資是指:為獲取其他企業的權益或凈資產所進行的投資。如對其他企業的普通股股票投資、為獲取其他企業股權的聯營投資等,均屬權益性投資。企業進行這種投資是為取得對另一企業的控制權,或實施對另一個企業的重大影響,或為了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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