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最近遇到一家軟件企業,其即征即退的增值稅計入“營業外收入”,一并計入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大家在實踐中有遇到把即征即退收入作為不征稅收入,不繳納所得稅的嗎?如果有,那么企業應滿足什么條件?
回復:稅務處理參見“財稅(2011)70號文”,即征即退增值稅理論上是營業外收入,作為不征稅收入,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由此產生的費用,不得稅前列支。所以在實際操作中,建議還是按正常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那在以后年度,由此產生的費用,亦能稅前列支了。一來,會計處理上方便,二來,特別是軟件企業,如果你費用無法稅前列支,那研發費加計扣除也無法享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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