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納稅人提供代理服務,是否還有差額征稅的規定?

2017-07-10 17:1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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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營改增后,納稅人提供代理服務,是否還有差額征稅的規定?

問:營改增后,納稅人提供代理服務,是否還有差額征稅的規定?

回復: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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