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2017年11號文件如何解讀?不少人對11號文件抱有疑惑,甚至看不懂,沒關系本文將從3個點來深度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4月20 日頒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件,該文件對建筑企業是一重大福利,解決了當前建筑企業在執行財稅[2016]36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文件中存在的困惑。現就該文件與建筑業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關于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服務的建筑企業如何征收增值稅問題進行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給予了明確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根據以上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凡是發生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服務的建筑企業,可以按照以下方法進行稅務處理:
1、如果在一份合同中分別注明銷售貨物和銷售建筑服務的金額,則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計征增值稅。即銷售貨物部分按照17%的稅率計征增值稅,銷售服務部分按照11%計征增值稅。
2、如果建筑企業與業主或發包方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銷售貨物的合同,一份是銷售建筑服務的合同,則貨物銷售合同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銷售建筑服務按照3%的增值稅稅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稅率計征增值稅)。
由此可見,按第二種方法分別簽訂合同,可有效降低稅收成本。
(二)同一地級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建筑企業不需要進行在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進行預繳增值稅,直接在建筑企業所在地的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根據此規定,在同一地級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建筑企業不需要按照以上方法,在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進行預繳增值稅,直接在建筑企業所在地的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即可。例如,朝陽區注冊的施工企業,到房山區承接的建筑業務,不需要在房山區工程所在的國稅局預繳增值稅,直接回朝陽區施工企業注冊地的國稅局依法申報繳納增值稅即可。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此規定,2017年7月1日以后開具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抵扣期限延長為360天,2017年7月1日以前開具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抵扣期限仍然是180天,請及時確認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國稅2017年11號文件如何解讀?對于以上的內容是否已經了解,會計學堂還有更多關于國稅2017年11號文件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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