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國家收回房地產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四條的規定,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以上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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