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你好,我公司通過招拍掛取得一塊土地的地下使用權,并辦理土地證及相關關開發手續,修建地下人防商場,商場建好后,上面是道路,地上部分沒有附屬物,然后將地下商鋪出售產權,需要交土地增值稅嗎?
回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明確,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因此,銷售地下商鋪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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