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非個體),2017年4月銷售額是2萬,填寫申報表時候就遇到個麻煩糾結的事。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小A覺得自己應該填寫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但是愛思考的小A又看到了未達起征點銷售額。
記得財稅2016第36號第四十九條規定「 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五十條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小A覺得自己是按期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剛好2萬,按理也可以填寫未達起征點啊,如果這個也可以填寫,那不是重復了?那這兩個欄次放在這里有什么區別嗎?是不是銷售額在2萬-3萬之間就填寫小微企業,2萬及以下就填寫未達到起征點?
【小A的理解是錯誤的】
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填寫符合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免稅銷售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不填寫本欄次
第11欄“未達起征點銷售額”:填寫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未達起征點(含支持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免稅銷售額,本欄次由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填寫。
所以明白了吧,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都只能填寫11欄,就算你銷售額超過了起征點2萬,也得填寫11欄。第10欄是非個體的小微企業填寫的。
小A公司不是個體,雖然月銷售2萬未達到起征點,但是也不能填寫11欄,需要填寫在10欄。
PS:為什么起征點不直接放到3萬呢?還整個2萬放在那里。因為3萬是一個期間政策,目前只執行到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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