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商業安排下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處理有什么不同?

2017-07-06 10:1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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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商業安排下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處理有什么不同?本文提供了三種安排方法,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近年來,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不單成為企業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稅務機關的工作重心之一。相較于中國籍員工,外籍個稅政策繁多且實務細節頗多等特征,使外籍個稅成為很多財務人員工作中的難點。即使相同的條件相同的時間,企業制定出不同的方案,各種方案的納稅結果也會大相徑庭。

【情景案例】

S公司是美國T集團在華子公司。2016年2月,T集團決定派遣高管William入華協助S公司的市場推廣工作,為期5個月。那么已知可以有以下幾種商業安排:

1、William的工資由T集團支付,S公司承擔其個人在華的福利和報銷;

2、T集團和S公司各承擔50%的工資薪金,統一先由T集團代付,年末再向S公司收回;

3、S公司全額承擔William的工資薪金及各類費用,但由T集團代付,年末向S公司收回。

請問,以上不同安排對William的個稅繳納義務分別產生怎樣?

【案例分析】

工作時間5個月,不滿183天,僅就境內支付的境內所得征稅。

第一種安排:

William的工資由T集團支付,S公司承擔其個人在華的福利和報銷。

分析:如果T集團支付后,并未向S公司索取,故該工資不是由S公司承擔,則工資部分免稅。福利和報銷依據稅法外籍人員福利的規定。

鉑略注:由于T集團負擔的工資、薪金未全額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某些地區稅務局可能會因此判定常設機構,故存在相關風險。

第二種安排:

T集團和S公司各承擔50%的工資薪金,統一先由T集團代付,年末時再向S公司收回。

分析:S承擔的50%屬于在中國工作期間由中國雇主承擔的費用,故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T集團承擔的50%部分,屬于境外承擔的費用,故免稅。

鉑略注:由于william的工資、薪金未全額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某些地區稅務局可能會因此判定常設機構,故存在相關風險。

如果T集團收回的金額大于實際向員工支付的金額,也存在被認定為常設機構的風險。

第三種安排:

S公司全額承擔William的工資薪金及各類費用,但由T集團代付,年末向S公司收回。

分析:S公司承擔所有的費用,故應全額在中國申報納稅。

鉑略注:如果T集團收回的金額大于實際向員工支付的金額,有被認定為常設機構的風險。

所以不同的商業安排下,可能面臨不同的稅務負擔和個稅風險。在整體的情況下還是要考慮哪種方式的整體風險和收益是最佳的結合點。

案例目前的工作時間是五個月,不滿183天,假設工作時間超過了183天,但不滿一年,那會不會是同樣這種狀態?

如果william在華工作的期間不滿一年但超過了183天,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是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是境內支付或者境外支付均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表格中說明在超過183天時,這三種情況負擔的稅負都是一致的。因此企業在制定方案時,要充分考慮各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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