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納稅義務不確認收入分錄怎么寫?
一、按稅法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因此,商品已發出,增值稅發票已開具,雖不確認收入,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會計分錄為: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借:應收帳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直接確認收入會計分錄怎么做?
一般是開票后才確認收入要好處理一些,先確認收人后開票分兩種,一種是開普票,可以在發票的備注欄上注明是補開某年某月某日的;開好后將記賬聯附在先確認收入的那張憑證后面作附件,在申報時正常申報;第二種是開專用發票,也要在發票的備注欄上注明是補開某年某月某日的,將發票附在確認收入憑證后面作附件,申報時要異常申報。沒有差額最好不作賬務處理;有差額的還要調賬。
發貨時:
借: 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開票時:
借:應收賬款
貸:收入
貸:應交稅金(如果銷售該批商品的納稅義務尚未發生,則不做這筆處理,待納稅義務發生時再做應交增值稅處理)
結轉成本
借:銷售成本
貸:發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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